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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损害的性质及特点

2022-07-29 专注刑事法律服务

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特点:

其一,侵权损害后果的造成,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动物所致,因而是物件致害责任。

其二,对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是动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而是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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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正规买球app排行十佳平台》未明确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概念而采用了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概念,对此所谓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解释为物权法上的所有人和占有人,这样才是一个法律概念。例如动物园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而驯兽员既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应由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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