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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2022-07-29 专注刑事法律服务

一、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为保险法中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尽到解释提示和说明义务,则需承担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赔偿责任。


非医保费用难和解:实践中,如果伤者与保险公司进行和解或者调解,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扣除相应的非医保费用,即要求非医保费用由车主或者驾驶员自行承担,承担的比例一般为20%左右。如伤者花费医疗费用50000元,那么保险公司会要求10000元由车主或者驾驶员自行承担,理由是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约定了只理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用药,其他非医保费用由驾驶员或者车主自行承担,那么直接反应的结果就是,因为驾驶员或者车主认为自己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风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所以在和解中,驾驶员或者车主都不会接受这样的理赔方法,三方中最起码有一方,即驾驶员、车主一方不能接受调解协议,故结果多数都不能和解结案,除非驾驶员、车主或者伤者一方自愿承担非医保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如果肇事车辆有交强险,且伤者医疗花费已经超过且已经实际垫付过一万(?),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伤者住院治疗期间垫付一万元医药费。具体办理流程要结合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驾驶员、车主一方已经切实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一般对方会要求伤者打收条或者直接将相应医疗票据拿走,这部分费用因为对方已经垫付,那么,对于打收条的,后期理赔要扣除相应的垫付款,拿走医疗费票据的将不得重复主张。

另外,因为伤者受伤之初急需要抢救或者治疗,但往往车主、驾驶员或者保险公司会怠于垫付医疗费用,中间往往就需要律师从中沟通、斡旋,办理手续,具体如何操作可以与律师直接沟通。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地区一般为50元/天、江苏地区一般为15-20元/天,浙江地区一般为20-30元/天……需结合具体地区预计诉求。

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是在住院期间才会产生的费用,补助天数为住院天数,以出院小结载明的住院天数为准。

如果伤者没有住院或者留院观察,则无此项费用;有的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上已经写明此项费用,此时需按照该医疗费票据上的数额计算。


三、 营养费

伤者受伤,一般需要加强营养,尤其是伤情比较严重的伤者,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样,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标准,但大多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一致。

营养期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一般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现为“营养期评定为X天”。

四、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的护理人员人数,如“需两人护理两月”,既要明确时间,也要明确人数。实践中的医嘱也经常会写“绝对卧床休息两月”,从这句话反映出至少可以主张一个人两个月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实践中一般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现为“护理期评定为X天”。

定残后护理依赖(伤情较严重时)


定残后续护理费即我们经常所称的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身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而需要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的程度。一般高级别伤残(一到四级)方需要护理依赖,鉴定结果一般分为三种: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实践中伤情较重时才可以认定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一旦确定,这可能是所有的赔偿数额中最高的一笔,

同时,在个案中,有些当事人会请护工、家庭保姆等对当事人进行护理,所以证据保留很重要,关系到后面的赔偿。


五、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实践中,一般按照事故发生日起算至出院小结或者病历材料中的医嘱建议休息日止主张,因此,在出院小结中可以要求主治医师在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上注明建休建议及建休时间。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此应当有鉴定机构出具因伤残持续误工的鉴定结论。(实践中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休息期鉴定意见书)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当事人从事的行业各行各业五花八门,实践中要主张较高的误工费,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完税凭证、户口本、行业证明、行业证书、社保记录、单位资质证明、工资表、银行流水明细、证人证言等多样证据辅助证明,所以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取舍等都极为重要,以争取取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受害人年龄超过60周岁,因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一般误工费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掌握了办案技巧,举出合适的证据,法院一般也是会按照相应标准支持的。

如果选择和保险公司调解,超过60周岁,该项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


六、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整个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相对大额的项目,要结合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伤残系数、居住情况、年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请求法院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伤残等级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分一到十级,一级最重(如植物人),十级最轻(如断裂六根肋骨)。能否鉴定为伤残、鉴定为几级、何时是最佳鉴定时机,需要和专业的法医进行沟通后确定。

赔偿基数,农村、城镇统一,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009元。

如果选择和解,保险公司对数额的理解也会有变化,通常基数较低。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受伤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在诉讼中,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8000元,具体由法院根据个案进行确定,级别越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越高,在实践过程中,举证对于赔偿金额的大小也具有关键作用。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的前提一般为受害人构成伤残,赔偿的原理为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的伤害甚至构成伤残,减弱了受害人对相关亲属的扶养能力,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该予以赔偿。

一般要结合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伤残系数,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居住情况、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伤残等级越高,被扶养人生活费越高。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一般而言,如果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或者60周岁以上的老人,或者需要被扶养人的人身患重病或者残疾,可以举证要求赔偿。

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6495元。而在实践中如果选择和解,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指因事故受伤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践中,如果需要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支具等,建议患者提醒医生在医嘱上写上购买相关器具的建议,或者让医院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留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以此保留充分的证据,得到法院的认可。


十、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核实交通费的发票时间应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时间。

实践中有些受害人伤情较重,会租车往返医院,这时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后期可以得到支持,如出租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付款打的收条等证据。

十一、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应出具相关的票据凭证。

此类费用一般适用于异地住院治疗或者近亲属护理的情况


第十二  鉴定费


为了明确相关的期限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应内容的鉴定,以鉴定后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向对方主张损失。而受害人为证明自己损失所进行鉴定的费用支出需要受害人预先垫付,后期向对方主张。实践中,如果调解,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予赔付,如果诉讼,该笔费用一般由驾驶员或者车主承担。

交通事故案件常见的鉴定项目有:

   伤残等级鉴定:600元—1200元不等

   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600元—1200元不等

   护理依赖鉴定:600元—1200元不等

   后续医疗费鉴定:600元—1200元不等

   停运损失鉴定:按照鉴定的损失数额按照比例收取

其他鉴定还有因果关系鉴定、用药相关性鉴定、非医保鉴定等。

   鉴定要保留好鉴定费发票,后期通过诉讼可以要求由驾驶员或者车主、保险公司承担


十三、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对于此部分费用可以采用进行续医费鉴定后进行主张,也可待实际发生后进行主张。

十四、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整个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最为大额的项目,要结合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划分、居住情况、年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十五、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六、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标准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二)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在合肥地区一般不予支持贬值损失)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是指: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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